东旭光电中期票据违约进展:3期债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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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1月28日,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公告,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(品种一)“16东旭光电MTN001A”,应于2019年11月17日(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)付息及兑付回售部分本金,截至到期付息日日终,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,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和回售部分本金;应于2020年11月17日支付利息,截至到期付息日日终,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,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;应于2021年11月17日支付本息,截至到期付息日日终,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,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,已构成实质性违约。

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(品种二)“16东旭光电MTN001B”,应于2019年11月17日(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)付息,截至到期付息日日终,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,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;应于2020年11月17日支付利息,截至到期付息日日终,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,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;应于2021年11月17日支付本息,截至到期付息日日终,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,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,已构成实质性违约。

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“16东旭光电MTN002”,应于2019年12月2日付息及兑付回售部分本金,截至到期付息日终,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,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和回售部分本金;应于2020年12月2日支付利息,截至到期付息日日终,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付息资金,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;应于2021年12月2日支付本息,截至到期付息日日终,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,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,已构成实质性违约。

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第二次会议,表决通过了《东旭集团金融债务重组方案》。

发行人表示:债务重组方案的通过和实施为公司经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,有利于公司信用的恢复及生产经营状况的改善,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。目前,发行人积极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,继续夯实研发,保持技术先进性的同时,积极延伸原有产业的升级发展,不断增强自身实力。

重组方案表决通过后,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持续开展与持有人的沟通及重组协议签署工作,目前发行人已经与部分持有人完成重组合同签署,也不断与未签约机构达成落实重组协议的共识,同时,密切跟进持有人变更情况,与新的持有人建立联系。中信银行及中信建投将继续督促发行人与其他持有人沟通协商,进一步落实重组协议签署。

主承销商后续工作安排如下:

1、继续督促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保持良好沟通,督导发行人响应债券持有人诉求。

2、继续督促发行人尽快制定并推进偿付方案,落实偿付资金。

3、保持与债券持有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,及时向债券持有人告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。

4、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做好主承销商的信息披露工作,定期披露后续违约处置工作进展,持续督导发行人及时、完整、准确向债券持有人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。

来源:金融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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